(4)设计通风系统时,应尽量减少系统的压力损失。当通风系统的总量和压力损失较大时,可将其分为小系统。
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、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。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/或微生物检验室。
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,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。
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、仪表,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,其室内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静电、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。
二.传递途径上对通风设备噪声抑制
(1)在通风设备的进、出风口上装配恰当的消声器。
(2)通风设备设减振基座,进、出风口用软管连接